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需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于未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提供虚假证明的,将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罚。